諮商會留紀錄嗎?什麼情況下會被通報?/看見心理 詹宗儀諮商心理師
文:看見心理諮商所 所長 詹宗儀 諮商心理師

「我講的話,會被寫下來嗎?」
「如果我說了什麼,你們是不是就要去通報?」
這兩個問題,有人在第一次會談的前五分鐘就問了,也有人談了半年才終於問出口。會問是好事,因為你有權利在開始之前就知道規則,而不是事後才發現。
這一篇把規則寫清楚:
紀錄是什麼、誰在保管、保密到哪裡為止、哪些情況一定要通報、通報之後會發生什麼事。
*本文引用的是中華民國現行法規,實務作法各機構可能略有不同,以你實際使用的機構說明為準。
先講結論

一、諮商一定會有紀錄,這是法律規定的。
心理師法第 15 條明定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。
二、紀錄由機構保管,至少十年。
心理師法第 25 條規定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應妥為保管,並至少保存十年。
三、保密是原則,通報是少數幾種明確列舉的例外。
不是心理師覺得嚴重就可以說出去,更不是可拿去社群媒體蹭流量的內容!(真正厲害的心理師真的不見得有空可以去社群上天天發文,也不該在別人貼文底下自我吹捧)
(╯°Д°)╯ ┻━┻
紀錄裡面寫些什麼
很多人想像的是逐字稿,其實不是。
心理師法第 15 條要求紀錄載明的是:個案當事人的基本資料、執行諮商業務的情形與日期,以及其他依規定應載明的事項。實務上寫的是評估、處理方向、這次談了哪些主題、下一步怎麼走,而不是把你說的每一句話抄下來。
另外要分清楚一件事:心理諮商所的紀錄不是病歷。 病歷是醫療院所的醫事人員在醫療行為中製作的;諮商所不做疾病診斷,也不開藥,所以你在諮商所談話,不會產生健保就醫紀錄。
誰保管、保存多久、我可以看嗎
紀錄由機構保管,不是由心理師個人帶著走。心理師離職、你換人、甚至機構換地點,紀錄都留在機構的保管制度裡,依法至少保存十年。
你想看自己的紀錄,可以向機構提出申請。實務上機構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規定處理,建議是由心理師與你一起說明內容,而不是直接把整份文件交出去,因為紀錄裡的專業術語在沒有脈絡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誤讀。
若是有訴訟、證明或其他需求,我們會建議申請諮商摘要,透過心理師將整理過的文字來協助你或他人在你允許情況下使用。
*看見心理是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可設立的心理諮商所,紀錄的製作與保管都依上述規定辦理。
保密的範圍到哪裡
心理師法第 17 條寫得很短,但很硬: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,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,不得無故洩漏。
違反的話,依同法罰則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實務上這代表幾件事:你的心理師不會主動告訴你的家人、伴侶、公司或學校你有來談;櫃檯與行政人員同樣受這條約束;看見心理連「你是不是這裡的來談者」都不會對外確認。
你自己同意的情況不算洩漏。 例如你請心理師寫轉介摘要給下一位心理師,或你要求出具諮商證明,這些是你授權的。
什麼情況一定要通報
這是全篇最需要講清楚的一段。
法定通報不是心理師的個人判斷,是法律賦予的義務
心理師屬於各項防治法規裡的「醫事人員」,下面這幾種情況,知悉之後都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:

兒童或少年受虐、受疏忽、處於危險環境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。
疑似家庭暴力
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。這裡的家庭暴力包含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,不限於肢體。
疑似性侵害
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。
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
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。
自殺行為
依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與其施行細則,知悉自殺行為情事後 24 小時內通報。
另外,老人福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各有對應的通報規定。
自殺意念要通報嗎?

這一題被誤解得最嚴重,所以獨立出來講。
法定通報的對象是「自殺行為」,也就是自殺企圖與自殺死亡,不是單純的自殺意念。
你在諮商裡說「我有時候會想乾脆消失算了」,本身不會啟動自殺防治通報。
心理師會做的是另一件事:跟你一起評估風險、建立安全計畫、必要時討論要不要加上身心科的協助。這是臨床處置,不是通報。
所以「講了就會被通報」這個擔心,多數情況下並不成立。反過來說,如果因為這個擔心而不講,心理師就沒有辦法協助你處理它,那才是真正的損失。
*如果你現在就處在很難撐下去的狀態,可以撥 1925(依舊愛我)安心專線,24 小時都有人接住你。
通報之後會發生什麼事

很多人以為通報等於馬上有人上門、家庭被拆散。實務上不是這樣。
通報是把資訊送到主管機關,由社政單位接手評估。評估之後可能是提供資源、轉介服務、持續關懷,也可能評估後認為不需要進一步處理。真正會介入到改變生活安排的,是相對少數而且有其門檻的情況。
而且,通報不是偷偷進行的。 除非說明會造成當事人立即的危險,心理師通常會讓你知道他必須通報、要通報什麼、接下來大概會發生什麼。你可以問,也可以要求一起看那份通報的內容。
未成年來談,家長會知道多少
未成年諮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,但「同意」不等於「家長有權知道全部內容」。
實務上的做法是:心理師會先和孩子說明哪些情況一定會讓家長知道(跟安全有關的都會),其餘內容則以方向的形式回饋給家長,例如孩子最近的壓力來源、家長可以怎麼配合,而不是逐字轉述。
這個界線不是把家長排除在外,而是讓孩子願意開口。
但由於未成年由家長付款,因此家長主動詢問未成年案主諮商有沒有來的時候,我們僅會告知有沒有來報到、而不會洩漏內容。
會不會影響升學、求職、保險

這是很多人真正不敢來的原因,值得直接回答。
諮商所的紀錄不會進入健保就醫紀錄
自費諮商不經過健保,學校、雇主、保險公司都沒有管道調閱諮商所的紀錄。
保險核保問的是就醫紀錄
如果你同時在身心科看診、用健保領藥,那部分屬於醫療紀錄,核保時據實告知的義務與諮商紀錄是兩回事。這一點建議直接問保險業務員,不要用網路上的說法推測。
司法調閱是例外
法院在特定訴訟中可以依法調取相關資料,這對任何機構的業務紀錄都一樣,不是諮商獨有的風險。(僅限如法院正式來函,不包括對造律師)
最後
會在開始之前先問清楚規則的人,通常不是想隱瞞什麼,而是想確定這個地方是安全的。
這個確認完全合理,而且值得被好好回答。
如果你讀完還有不確定的地方,第一次會談時直接問心理師,或是預約前先問櫃檯。規則是可以被問的,也應該被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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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本文引用之法規條文,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(查閱日期:2026年10月2日)。
3.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。
4.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(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)第11條。
5.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(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)第7條。
6. 自殺防治法第11條、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;通報實務說明見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「自殺防治通報」。
7. 老人福利法第43條。
8.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民國114年8月1日修正)第76條。
9.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,1925安心專線(依舊愛我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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